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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氏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陸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502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1378元
自民國113年0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70432元
自民國113年0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2502號)
(一)債務人潘氏祿於民國112年07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11日起至民國114年07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9日止累計327,880元正未給付,其中311,378元為本金;15,209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潘氏祿於民國112年07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03日起至民國114年07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9日止累計178,595元正未給付,其中170,432元為本金;6,870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