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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火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吳火統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