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蕭勝煌
法定代理人 蕭勝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潔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謝潔之就診紀錄及積欠醫療費用之單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