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朱修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丞富生活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秐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壹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準用第七十九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債務人丞富生活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命令解散,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丞富生活有限公司未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是應以股東陳秐安為債務人丞富生活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