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汪荷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一光學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確實曾任職於相對人公司之證明文件(如勞保投保資料、在(離)職證明書、薪資轉帳資料或其他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三一光學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