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端倪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文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良石生活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之公司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因聲請人於113年2月25日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公司名稱與本院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顯示結果不符,故有更正之必要)。
二、請提出相對人良石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