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張書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宥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啟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啟芸
林穹擎(原名林緯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參佰壹拾捌萬柒仟玖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