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DEBORNE ROMAIN JACQU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相對人姓名。(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3月13日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姓名與聲請人於113年3月28日陳報狀所附之相對人護照姓名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