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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彥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普亮澔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孫偉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捌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