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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俊輝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吳俊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經本院查詢戶政系統資料顯示之姓名與相對人並不相符,故有提出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