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朱漢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綺麗珊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綺麗珊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為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港幣貳億肆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