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3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慕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興偉律師(即陳淑慧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淑慧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肆佰伍拾玖元,及其中㈠新臺幣陸萬零伍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陸萬陸仟壹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