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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9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宸誌(原名宋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原姓名應為「宋强」,請重新提出載有正確相對人原名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