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永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附件: 
    一、緣債務人蘇永騰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10年3月12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