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張良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籽秤(原名黃子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