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1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華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文靜業於民國112年6月27日死亡。請提出相對人華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若有新任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新任法定代理人,則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聲請人應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適當人選供本院審酌選任,所生之費用由聲請人墊付。或考量是否有對華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