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2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佳貴
代 理 人 朱鏡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莉亞時尚美食有限公司、范明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4月22日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為范明莉,與本院查詢商工登記資料結果不符,故有更正之必要)
三、請提出相對人羅莉亞時尚美食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