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2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強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之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統一編號)。
三、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600萬元之計算式。
四、請提供清晰版之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