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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2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際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歐陽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雲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提出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2樓」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隱藏)。
三、提出催告管理費通知己合法送達相對人之回執到院。
四、提出相對人雲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