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7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康匠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蛙蛙文創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相對人蛙蛙文創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廢止登記,且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提出相對人廢止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