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采晴(原名林月娥、林立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