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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陸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