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8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霈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巧如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王巧如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據聲請人於聲請狀所提供之匯款回條,其上方所載之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請具狀陳報已給付相對人新臺幣400,000元及新臺幣200,000元顧問費之釋明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