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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銘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貳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22日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共計新臺幣47623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