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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有相對人姓名之債權讓與公告。(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5月9日聲請狀所附之債權讓與公告,無記載相對人之姓名,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