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1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惟淨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雲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