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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侑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