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3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海昌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喬斯頓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向聲請人訂購產品之訂貨單或其他足資釋明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