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3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世青商業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健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四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隱藏)。
二、提出相對人四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