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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5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柔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正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釋明請求之債權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同意書所載,貸款金額150萬元由繼承人五人平均分擔,各負擔30萬元,故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375,000元不符,而有釋明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