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張晉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平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參萬壹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伍萬肆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