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5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伯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柏瑞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依聲請人所提之法律顧問聘任契約書,與聲請人訂立契約之相對人為博睿法律事務所,蘇柏瑞僅為事務所之代表人,請陳明對蘇柏瑞請求之依據為何,或更正相對人,並陳報「博睿法律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抑或「合夥」。
三、提出相對人蘇柏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