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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6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彪登股份有限公司 、阿里山東方明珠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陳和錦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於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底之具狀人處蓋用公司大小章。
二、提出相對人彪登股份有限公司 、阿里山東方明珠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