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彪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翠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阿里山東方明珠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和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零伍拾萬伍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