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冠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貳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