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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李建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湘華(原名林娉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