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0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台北華城歐洲印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武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暐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北市新店區華城一段2之16」及「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
二、提出相對人暐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