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0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台北華城歐洲印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武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暐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暐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暐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新北市○○區○○○路0號」,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暐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