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3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千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