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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3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千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