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3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純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杰霖(即簡詩容即餓虎糖手作甜品屋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簡杰霖之法定代理人「簡裕峰、柯怡甄」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