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劉建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春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施凱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伍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伍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