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林文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威利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伍萬柒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