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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遠芳(原名賴栯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捌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陸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附件: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賴遠芳(原名賴栯生)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