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5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安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鵬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鵬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三、請陳明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56萬元之法律依據、請求標準及
計算基準為何?並提出具體損害聲請人之原因事實及足資釋明之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