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柏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參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