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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凱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請求相對人給付總額數額為何?(由於聲請人所具民事更正狀所載內容不明,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