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7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興美麗人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建物座落於「新竹縣○○鄉○○路00巷0號2樓之5」,且需有其完整統一編號。
三、請提出請提出所有權人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各建物座落詳細地址。
四、請提出相對人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報備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