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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7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興美麗人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建物座落如附表序2~12(序1已於113年7月22陳報,無庸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