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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7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采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之名字。(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5日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姓名有誤,故有更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