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7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瓅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法第233條第2項規定,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聲請人依據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第11條第2項規定請求遲延利息新臺幣151060元,另又請求前開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聲請人應陳報對於遲延利息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或更正請求金額。
二、提出相對人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